(2013)梁法民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688号原告姚某甲,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被告赖某,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原告姚某甲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甲诉称,我与被告1977年7月1日结婚,我是初婚,被告是再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1998年8月跟我吵架后便外出,至今没与我联系。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赖某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77年7月1日在梁平县云龙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1988年4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姚某乙。原、被告因婚姻基础差,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1998年8月原、被告吵架后,被告赖某便外出至今未与被告联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梁平县云龙镇陡梯村村委会证明、朱家明、何定明的当庭证言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1998年8月外出后至今未与原告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姚某甲与被告赖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骏人民陪审员 吕清秋代理审判员 程 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