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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294号上诉人林爱丽不服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爱丽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29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爱丽。上诉人林爱丽因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马山县人民法院(2013)马立民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公法义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根据行政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强制征缴,因此,社会保险关系实为公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属交缴和征缴的行政管理关系,此类纠纷属于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纠纷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对林爱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林爱丽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马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马劳人仲案字(2013)7号裁定,上诉人在领取裁定书后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向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马立民初字第3号不予立案裁定书,本人于2013年11月5日接到该裁定书,上诉人认为马山县人民法院不立案裁定错误,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贵院撤销马山县人民法院(2013)马立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并判令马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因未办理社会保险且无法补办而导致的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范围。上诉人林爱丽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用人单位马山县白山镇合作初中依法补交上诉人的社会保险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社会保险费的交缴与征缴的行政关系。根据我国《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行使专属管理权、监察权或处罚权。因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欠费等征收和缴纳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彪审判员 兰 萍审判员 韦卓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