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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董某因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74-1号原告董某,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董某因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李某名下的豫NEJ8**号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查封被告李某名下的豫NEJ8**号面包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某名下的豫NEJ8**号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豫NN1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婉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