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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乐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56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乐亭县。2013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8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认识了毛庄镇公官营村的民办教师刘某某,对其声称自己的女儿在中央电视台当记者,并许诺找其女儿帮忙为刘某某办理教师转正的事,以要活动经费为名,骗取刘某某现金1万元。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认识了唐山市古冶区拆迁户高玉梅、裴艳冬等15人,对其谎称自己的女儿在中央电视台当记者,其女婿在中央办公厅工作,承诺找其女儿、女婿帮忙为高玉梅等十五人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并以办事需要送礼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2.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要求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指控上述事实时,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辩解。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对毛庄镇公官营村的民办教师刘某某谎称自己的女儿在中央电视台当记者,并许诺找其女儿帮忙为刘某某办理教师转正的事,以要活动经费为名,骗取刘某某现金1万元。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对唐山市古冶区拆迁户高玉梅、裴艳冬等15人谎称自己的女儿在中央电视台当记者,其女婿在中央办公厅工作,承诺找其女儿、女婿帮忙为高玉梅等十五人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并以办事需要送礼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各受害人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害人刘某某陈述,2000年的时候县教育局清理全县教师队伍,其当时任民办幼儿教师,正好被辞退了,2008年1月份,张某某说她闺女在中央当记者,认识人,能想办法给其转成正式教师,但需要钱,当时其给张某某拿了一万块钱,但张某某一直也没有把这事儿办成。后来,其和别人打听了一下,张某某闺女根本不是中央的记者。2、受害人高某某陈述,其是古冶的拆迁户,她们一共十五户,因为当地政府赔偿不合理,想通过信访解决问题,十五个人之中有一个叫裴艳冬的人,和张某某有亲戚,当时张某某说她女儿在中央电视台十二频道法制节目当记者,她姑爷在中央办公厅上班,说帮她们解决拆迁赔偿的事,她们当时就信了。过了几天张某某去看了她们这几家将要拆迁的工房,并让她们将工房照相,张某某找人写资料,把这些资料到北京交给张某某姑爷,由张某某姑爷将她们的情况交到XXX办公桌上,她们相信了。第二次到乐亭找张某某,在车上张某某提出需要办事的送礼钱,十五个人凑了2.5万元钱给了张某某。直到现在张某某也没办成事,其多次找张某某要钱,张某某也不给。其去过北京中央电视台,张某某女儿根本不在那里上班,张某某姑爷也不在中央办公厅。3、受害人裴某某陈述,2011年4月份,其和高玉梅、张爱亭等十五人因为拆迁的事正在找政府解决,在找的时候认识了张某某,当时张某某说她女儿是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的记者,说她姑爷是发展银行的,他姑爷的叔叔是XXX的秘书,张某某说能帮其解决拆迁赔偿的事。十五个人凑了2.5万元给了张某某,张某某给打了收条,但事情一直没办成。4、受害人吴某某、杜某某、许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与裴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5、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一份。6、受害人高某某、刘某甲、刘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7、张某某收条一张。8、录音光盘一张。9、说明一份,2012年12月8日从高玉梅处提取张某某打的收条一张(复印件),光盘一张。10、证人李某某证实听说田立成媳妇(张某某)给刘某某办转正式老师的事,从刘某某要了一万元。11、证人谢某某证实,其和其妻田某某听说其丈母娘张某某被拘留了。其从2007年至2012年4、5月份在北京的深发展银行工作,任普通职员,以后辞职了做潜水员工作。其家没有亲戚在北京的国家机关上班,张某某给别人办事也没有找过其。12、证人田某某证实,其母亲叫张某某。其2005年至2008年在中国教育电视台工作,2008年以后在中信证券公司上班。其对象叫谢佳,现在国外打工,以前在北京深发展银行工作过,后来不干了。13、证人田某甲证实其女儿田晓静现在北京工作,在哪个证券公司上班,姑爷谢佳也在北京工作,不知道他干啥工作。在北京中央办公厅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没有亲戚。1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承诺过为民办教师刘某某办理教师转正的事情。其没有能力办这件事,其也没给她办过这件事。但其当时收取了她一万元的费用,后来也没有把钱退给她。其还承诺过为古冶区的拆迁户高玉梅等人解决拆迁补偿的事情。其没有能力办这件事,也没有给她们办过这件事。但当时收取了她们两万五千元的费用,后来也没把钱退给她们。其同意女儿田晓静代其退还诈骗的款项,愿意积极退赔受害人的损失。15、接受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田某甲交来的人民币四万元整,发还受害人刘某某一万元,发还高玉梅、刘宛祥等受害人人民币三万元整。16、谅解书两份,刘某某和高玉梅等受害人表示已收到乐亭县公安局发还的被骗款项,对张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她的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且已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亦对其表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秀峰审判员  贾翠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