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赵素珍与魏兆清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赵素珍,女,1929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魏兆清,男,195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申请执行人赵素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兆清赡养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兆清名下银行存款31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银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