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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边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德阳市德乐物资有限公司与马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阳市德乐物资有限公司,马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边民保字第2-1号原告:德阳市德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法定代表人:谢勇,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曹玉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秀平,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被告:马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易世群,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德阳市德乐物资有限公司诉马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询并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内406600.00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房产(房产证号为: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952**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德府国用(2006)第B43292-55375号,所有权人为:王生香)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德乐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马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厂房(证号为:马边房权证监证第00059**号)及土地(证号为:马边城国用(2008)第130号)因拆迁获得补偿款进行冻结,限额为406600.00元。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学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