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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秦永兴申请执行绵竹市建华洗煤厂、袁建华其他权属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永兴,绵竹市建华洗煤厂,袁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绵竹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秦永兴,男。被执行人绵竹市建华洗煤厂,住所地绵竹市新市镇范存村13组。法定代表人袁建华,厂长。被执行人袁建华,男。本院(2013)绵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及利息以及诉讼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1087556.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绵竹市建华洗煤厂、袁建华应偿还秦永兴借款100万元及利息66666.67元,二被执行人定于从2014年6月起每月偿还5万元,从2015年1月起每月偿还10万元,均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直到还清为止;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三、本案执行费132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万兴审判员  赵一平审判员  褚宗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