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覃家明与深圳市志珑纸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家明,深圳市志珑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覃家明,男,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志珑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公明街道办上辇第二工业区明福巷3号。法定代表人孙志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志珑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公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粤宝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