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013黄商初字第2529号青岛星火引春纺机有限公司诉南通正欣纺织涂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星火引春纺机有限公司,南通正欣纺织涂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529号原告:青岛星火引春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崔学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景荣,男,xxx出生,该公司职员,住xxx。委托代理人:庄吉照,男,xxx出生,该公司职员,住xxx。被告:南通正欣纺织涂层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晓东,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为乐,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星火引春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正欣纺织涂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星火引春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67元,减半收取3033.50元,财产保全费2145元,共计517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相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