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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张玉萍、汲长震与周言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x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xx镇xxx村。申请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xx镇xxx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x的价值28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