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张玉萍、汲长震与周言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x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xx镇xxx村。申请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xx镇xxx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x的价值28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