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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北京鼎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与邢台网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鼎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邢台网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北京鼎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李立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坤坤,系北京鼎富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金奎,系北京鼎富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邢台网,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负责人路英俊。委托代理人高俊学,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正,该网技术编辑。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鼎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网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查明原告诉状名称与公章名称不一致,被告提出异议,称原告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告邢台网是邢台日报社的一个科室,没有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院认为,被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北京鼎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认定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鼎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双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