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荀小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荀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汪金铨,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荀小玲,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界行非审字第0008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荀小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荀小玲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非法占地罚款84480元、执行费1167元,但被执行人荀小玲至今未履。依照《中华人民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荀小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6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