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0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新纲与赵紫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纲,赵紫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00015-2号原告:赵新纲,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赵紫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纲诉被告赵紫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杰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