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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0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新纲与赵紫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纲,赵紫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00015-2号原告:赵新纲,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赵紫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纲诉被告赵紫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杰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