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通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通民初字第28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乐山市五通桥区人,个体户,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被告:李某,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工人,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建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喻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