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天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城固县丰田农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城固县丰田农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天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城固县丰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执行城固县丰田农机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4)朝天民初字第74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