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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郎民一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黄开福与骆清平、张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福,骆清平,张桂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郎民一初字第01346号原告:黄开福,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胡建民,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清平,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张桂香,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福诉被告骆清平、张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福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开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黄开福负担。审 判 长  刘亚辉人民陪审员  孔令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