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郎民一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黄开福与骆清平、张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福,骆清平,张桂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郎民一初字第01346号原告:黄开福,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胡建民,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清平,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张桂香,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福诉被告骆清平、张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福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开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黄开福负担。审 判 长 刘亚辉人民陪审员 孔令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