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谢美雄诉方宋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美雄,方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82号原告谢美雄。被告方宋杰。原告谢美雄诉被告方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宁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美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宋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老乡,认识多年,成为熟悉的朋友。2012年5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2年8月28日归还欠款。但欠条到期后,被告以多种理由拖延不还,原告小孩要交学费,被告三推四推后只于2012年9月4日归还15000元,其余85000元一直不还。到2013年12月2日原告要起诉,被告说2日先还20000元,剩下的12月还清,但2号还了10000元就没有下文,老是不讲信用,糊弄、欺骗,所以原告不得不来起诉。另以前被告向原告借了二万多元,无借条的,现只要求被告还二万即可,共需还款95000元。这十个月来被告甚至不接原告电话,也不回复信息。原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日为止)。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方宋杰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本、及被告妻子吴丽纯的暂住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及其妻子是在佛山工作、居住;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已归还25000元;3、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证明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到被告账号。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核对,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5月28日,被告方宋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100000元,定于3个月内还清,被告在借条上签名。因借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2年9月4日还款15000元、于2013年12月2日还款10000元,余款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方宋杰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承诺在2012年8月28日之前还清,但至今只还了25000元,尚欠原告本金75000元,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归还7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属于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20000元,由于被告没有到庭确认,及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方宋杰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谢美雄归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谢美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8元,由原告负担288元,被告负担800元。由于原告已全额支付并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还款义务时迳行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宁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员黄晓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