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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法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谭某某,男,193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秦某某,女,193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本案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秋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