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叶伟俊与杨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俊,杨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93号原告叶伟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远颜,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灿林,男,汉族。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婉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勤兴、傅卫明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9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远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1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12年6月28日又借30000元,合计60000元,均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上述两笔借款分别约定了还款期限为同年的7月9日、8月30日。借款期限内,均以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被告收到上述贷款时承诺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2年5月10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日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对被告实施了财产保全,于2013年10月11日冻结了被告于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金船湾支行开具的银行帐号的存款6万元,实际冻结5046.03元。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现金收据各1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3、借条1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已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被告亦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相应款项。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全额支持。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灿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伟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11日起到还清款项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4倍计算的利息,及支付自2013年6月29日起到还清款项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4倍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3.72元,财产保全费620元,诉讼费用合计2373.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与上述款项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婉君人民陪审员 李勤兴人民陪审员 傅卫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 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