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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兰,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兴行初字第9号原告张玉兰,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乃光,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晓勇。委托代理人雷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兰与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张玉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兰撤回对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兰负担。审 判 长  路建军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人民陪审员  李广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