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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金发物业代理公司诉陶志强居间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发物业代理有限公司,陶志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4号原告广州市金发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刘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琰丹,联系地址*************。被告陶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金发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志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金发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广州市金发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伊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