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石与被告迟树仁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石,迟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杨石。委托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树仁。委托代理人赵宏伟,海林市柴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石与被告迟树仁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石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杨石负担。审 判 长 宫立军代理审判员 石秀华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