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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石与被告迟树仁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石,迟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杨石。委托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树仁。委托代理人赵宏伟,海林市柴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石与被告迟树仁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石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杨石负担。审 判 长  宫立军代理审判员  石秀华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