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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执申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赵官华与合肥长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030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官华,合肥长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申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赵官华,女,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合肥长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驿,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3)331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仲裁裁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仍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长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96.66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