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杜更旺与被申请人李蕾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杜更旺,李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民申字第2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更旺,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彦菊,女,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系杜更旺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蕾,女,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杜更旺因与被申请人李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一终字第0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杜更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洪光审 判 员 张 纯代理审判员 杨 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