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与吴卫东、吴亚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二初字第001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负责人:叶高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冰,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冬生,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吴卫东,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吴亚峰,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员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与被告吴卫东、吴亚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以上被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撤回对被告吴卫东、吴亚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元减半收取339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李 晓 荣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人民陪审员 何 荣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缪鹏(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