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余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晓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