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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湄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唐书席与张茂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书席,张茂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湄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唐书席,男,汉族,生于1980年,贵州省湄潭县人。委托代理人何冲,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张茂昌,男,汉族,生于1950年,贵州省湄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书席与被告张茂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书席于2013年12月30日以已与被告张茂昌庭外和解并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书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书席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唐书席负担。审判员  梁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