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鑫宇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罗平。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鑫宇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陈剑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北商初字第40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鑫宇机械厂存款4759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培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