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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鑫宇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罗平。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鑫宇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陈剑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北商初字第40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鑫宇机械厂存款4759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培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