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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矿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务农,住井陉县。被���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无业,住井陉矿区。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本院(2013)矿民一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5日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已付给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欠款6000元、利息50元、本案诉讼费105元,共计61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矿民一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院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