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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商初字第5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554-2号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大根,董事长。被告: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习原,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滕商初字第5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予以冻结。现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被告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阳审判员  黄淑敏审判员  赵序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