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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进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邮刑初字第00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3年11月1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3)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邵云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苏K×××××号二轮摩托车,从高邮市汤庄镇经甸汤线行驶至X306线4.38KM处,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致被告人陈某受伤,经路人报警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陈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8.8mg/100ml。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证人王某的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110接警记录单、到案经过、查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录像、照片,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启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