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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中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王振凤土地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忻中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振凤,女,汉族,1944年出生,定襄县晋昌镇西关村人。委托代理人王俊光,男,汉族,1962年出生,,系王振凤之子。委托代理人任卫东,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双明,男,汉族,1966年出生,定襄县晋昌镇西关村人。委托代理人贾永青,女,汉族,1966年出生,定襄县晋昌镇西关村人,系被上诉人张双明之妻。委托代理人马占山,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定襄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新义,定襄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股长。上诉人王振凤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定襄县人民法院(2013)定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振凤的委托代理人王俊光、任卫东,被上诉人张双明的委托代理人贾永青、马占山,原审被告定襄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新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襄县人民法院(2013)定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二、发回定襄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王振凤。审 判 长 赵 飞代理审判员 曲 攀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