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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中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中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353号罪犯王中秋。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0)雄刑初字第00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案被告人王立国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中秋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21日至2013年9月3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中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