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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海法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海通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通石油有限公司,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海法初字第9号原告:海通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何智勇,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简福权,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继承,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通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耀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锡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