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庐江县四方农机有限公司与俞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庐江县四方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汪晓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正生,该公司职员。被告:俞能兵,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张光清,庐江县白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四方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俞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庐江县四方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庐江县四方农机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邬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