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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周武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周武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31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深圳市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负责人杨小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伟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武荣。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饶 弢人民陪审员  邓泽佐人民陪审员  杨志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晓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