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铁穗与被告孟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穗,中牟县雁鸣湖出租车有限公司,孟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张铁穗,女,生于1949年1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尹红彦,女,生于1976年10月26日,汉族。被告中牟县雁鸣湖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青年路中段。被告孟胜利,男,生于1972年1月7日,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住所地中牟县西环路与爱香路交叉口东北角。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孟胜利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TG0**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本案被告孟胜利已缴纳四万元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孟胜利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TG0**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