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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商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勇与张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张兴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商初字第732号原告张勇,男,汉族,干部,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宋庆富,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菊,女,汉族,个体户,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杨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勇诉被告张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祥华审判员  曹建国审判员  杨其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