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商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勇与张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张兴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商初字第732号原告张勇,男,汉族,干部,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宋庆富,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菊,女,汉族,个体户,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杨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勇诉被告张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祥华审判员 曹建国审判员 杨其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