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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刘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293号罪犯刘胜,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蚌铁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胜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