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3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黄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348-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建华,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4600元(从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2年10月24日止)及违约金(从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2年10月24日止以657.18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622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建华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527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彭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