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练诉郑长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练,郑长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674号原告王练,男,1971年12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云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长征,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友启,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练诉被告郑长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王练负担。审 判 长 张 翼代理审判员 王秀富人民陪审员 陈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圣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