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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练诉郑长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练,郑长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674号原告王练,男,1971年12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云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长征,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友启,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练诉被告郑长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王练负担。审 判 长  张 翼代理审判员  王秀富人民陪审员  陈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圣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