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虹民初字第0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虹民初字第0785号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昊,上海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原告戴某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昊、被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某诉称,由于被告隐瞒婚前已婚并已生育一子的事实,使双方之间产生隔阂,给夫妻感情留下阴影。尤其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经济发生争吵。被告不但对家庭、妻子、儿子漠不关心,甚至偏激固执,极端自私,一切为自身利益,不顾原告的感受,导致双方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秦某辩称,第一,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没有到破裂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第二,被告为挽救婚姻多次去原告之处。第三,原告的一位朋友在上海与被告发生争执,原告要求被告看在其情面上,放弃追究对方的责任,故被告予以谅解。这一点看出双方还是有感情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恋爱,2006年11月27日领取结婚证,2009年5月28日生一子戴小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度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之间沟通交流较少,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2年3月21日起诉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本案对原、被告结婚多年,生有一子,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多从家庭、子女的利益出发,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城中支行营业部,帐号:201101040058888)审 判 长 李玉书代理审判员 吕 兵人民陪审员 张显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