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冯剑诉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剑,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冯剑。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剑诉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剑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剑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剑负担。审判员 吕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