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高青县人。法定代理人:董某某(系原告之母),女,汉族,高青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波,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