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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高青县人。法定代理人:董某某(系原告之母),女,汉族,高青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波,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