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邵东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贺慧与邓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慧,邓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邵东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贺慧,女。委托代理人姜海云,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鑫,女。原告贺慧与被告邓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紫亮、人民陪审员谢植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慧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姜海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慧诉称,2013年4月11日,借款人李隆湘(已死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月息2分8厘,借期为1个月。被告与李隆湘为夫妻关系,对此债务也应承担偿还责任。现期限已到,被告仍未还款,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邓鑫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贺慧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款人李隆湘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借款人的身份;4、证明,拟证明被告与借款人李隆湘为夫妻关系;5、借条,拟证明借款的事实;6、借款合同,拟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邓鑫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既不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反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借款人李隆湘系朋友关系,借款人李隆湘与被告邓鑫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1日,借款人李隆湘(已死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月息2分8厘,借期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借款人李隆湘催讨,借款人一直未还款。尔后,借款人李隆湘因意外死亡,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李隆湘向原告贺慧借款并出具借条,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其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邓鑫与借款人李隆湘是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现借款人李隆湘因意外已经死亡,因此此债务应当由被告邓鑫负责偿还;但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过高,已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其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鑫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贺慧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2013年4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的利息16000元,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日止。逾期未付,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620元,由被告邓鑫负担。如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未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曾 文审 判 员 赵紫亮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利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