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岱商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泰安强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强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687号原告泰安强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人陈兆东,任总经理。被告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立齐,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强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延平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