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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魏孟春诉沈颂乐、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大通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淮南市田家庵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孟春,沈颂乐,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大通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淮南市田家庵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魏孟春,男,1967年2月7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沈颂乐,男,1957年4月10日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大通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负责人:吕广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刘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孟春诉被告沈颂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淮南市田家庵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孟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詹同英审 判 员  张怀武人民陪审员  王德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