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罗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罗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卫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