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李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抚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抚宁县抚宁镇102国道下庄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负责人。诉讼代表人肖云丽,女,1972年11月25日,汉族,群众。被告人李某,群众。2013年2月2日因本案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庞国和,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瑞芝,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刑诉(2013)第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肖云丽,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庞国和、王瑞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系沈阳市汇鑫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负责人。自2012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在公司生产的新西兰羔羊肩肉板、新西兰羔羊肉板、羔羊肉卷、速冻肥牛肉卷、精致肥牛肉板、精致肥牛肉板1号、精致肥牛肉板2号7种肉制品中添加猪肉、鸭肉等成分欲出售。2013年2月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扣押的未销售的库存产品价值人民币225006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卢大伟、肖云丽、张继伟、王金凤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本院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肖云丽及被告人李某均供认被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主要提出:第一、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李某不懂法律、法规,为了生存,在其部分肉制品中添加了猪肉、鸭肉。但上述原料均属合格产品,且没有造成后果。第二、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未遂。第三、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且属初犯。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成立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李某系该分公司负责人。公司经营范围:肉类食用农产品加工、分割、切片、冷藏、冷冻、销售。自2012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指使该分公司的员工向新西兰羔羊肩肉板、新西兰羔羊肉板、羔羊肉卷、速冻肥牛肉卷、精致肥牛肉卷、精致肥牛肉板1号、精致肥牛肉板2号的等七种肉制品中添加猪肉、鸭肉等成分欲出售。2013年2月2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将该批肉制品扣押。经秦皇岛市海港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押的肉制品价值人民币22500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李某供述:2008年5月,我成立了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经营肉类食用农产品加工、速冻、分割、切片、冷冻、冷藏、销售等。公司的卢大伟、徐娟负责碎肉;张继伟、肖云丽负责码盘。从2012年7月份开始,纯牛羊肉成本太高,没人买。为了降低了成本,我开始往牛羊肉里添加牛油、猪肉和鸭胸肉。但原料都是合格产品。我公司生产的14种产品中,除了新西兰羊肉板、速冻肥羊风味复合肉卷、精制猪五花肉、速冻猪肉卷进行了备案登记,其余10种产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明相关成分。产品都销往青龙满族自治县、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的火锅店、超市、批发部、食品肉店等。但记不清了一共卖了多少。2、证人卢大伟、张继伟分别证明:我们是从2010年10月2日至2013年2月2日期间在李某的公司工作。负责人李某负责原料的采购及产品的销售,还负责采购鸭胸肉和猪肉向牛羊肉板里添加。添加的比例是李某规定的。但不清楚2012年7月份之前生产的纯牛羊肉及7月份之后生产产品的数量。3、证人王金平等证实:2012年5月底至2013年1月底,各自的火锅店、超市及专卖店销售过李某推销的牛羊肉制品。李某称是新开的厂子,为拉拢客户将价格压到了最低。不知道添加其他肉类。所有产品有QS认证。李某提供了食品流通许可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及发票。4、秦皇岛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涉案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2月2日扣押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生产设备及肉制品的种类、数量。5、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产品成分鉴定意见载明:在秦皇岛市公安局送检的羔羊肉卷、新西兰羔羊肩肉板、新西兰羔羊肉板1号的样品中检出鸭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精致肥牛肉板、速冻肥牛肉卷、精制肥牛肉板1号、精制肥牛肉板2号样品中检出鸭源性成分。6、秦皇岛市海港区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了涉案的7种伪劣肉制品的价值。还有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为了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单位的负责人,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指使他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抚宁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因其产品尚未销售,属未遂。且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其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六万元。二、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二月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一日止)上述罚金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贵玖审判员 刘玉起审判员 李远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呼健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