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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二州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二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027号罪犯徐二州,曾用名徐凡,化名徐虎、李超,原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5日作出(2005)站刑初少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二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5年10月12日罪犯徐二州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执行期间,2009年9月1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1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徐二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徐二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二州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10月、2013年3月、2013年9月累计表扬3次,2012年5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二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二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刑梅霞审判员  李彦海审判员  李 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秋晨 来源:百度“”